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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鸿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30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
后,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延长消除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1)公司控股股东延长消除同业竞争承诺履行期限符合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2)董事会对于本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3)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1)公司延长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
授权有效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2)董事会对于本事项的审议和
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3)同意将本次发
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授权的有效期延长
至2019年6月30日,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1)公司向银行申请并购贷款,符合公司融资安排,利
于公司后续的资金使用规划,对公司无锡天鹏项目将起积极促进作用。且公司
经营状态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并购贷款申请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
影响。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董事会审议的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
金使用效率和财务收益。公司在满足经营性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进行保本投资理
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造成影响,亦不会对公司治理及依法合
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裴平、蒋伏心、杨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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