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鸿集团: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2018-11-06
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18-089
债券代码:143395 债券简称:17 汇鸿 01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17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12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11月13日
由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7年11月13
日发行的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1月13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
第1个交易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
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
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7汇鸿01(143395)。
3.发行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规模:人民币10亿元。
5.债券品种和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
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68%。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登记
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登记托管。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有关主
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8.付息日:2018年至2022年间每年的11月13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8年至2020年每年
的11月13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
不另计息)。
9.兑付日:2022年11月13日。若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
债券的到期日为2020年11月13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1.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评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
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1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68%。每手“17汇鸿01”面值1,000元派
发利息为56.8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
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45.44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
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51.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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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12日
2.债券付息日:2018年11月13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11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汇鸿01”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
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
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
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
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
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
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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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对于持有“17 汇鸿 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
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
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
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
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7汇鸿01”债
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
式送达至本公司。联系人:徐君,联系电话:025-86770732,传真号:025-84572097,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路91号,邮政编码:210001。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
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
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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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路 91 号
联系人:徐君
联系方式:025-86770732
邮政编码:210001
2. 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
联系人:孙方杰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邮政编码:100004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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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17 汇鸿 01”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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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
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
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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