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鸿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28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
后,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变更对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核算方法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1、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江苏汇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
计持有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环保”)94,287,507股股份,占
东江环保总股本的10.63%,且在东江环保派有2名董事会成员,对其经营决策具
有重大影响;2、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自 2018年11月12日起,
对东江环保的会计核算方法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变更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权
益法确认损益是合理且适当的;3、本次变更会计核算方法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一致同意本次对东江环保股权核算方法的变更。
独立董事:裴平、蒋伏心、杨荣华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