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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鸿集团: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及进展的公告2021-10-09  

                        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21-083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及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汇鸿
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锦公司”)经营的电子通信设备贸易
业务发生部分合同执行异常可能导致公司产生损失的风险,中锦公司已就相关事
项陆续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起诉,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披露的《关
于公司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暨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上述公告中关于中锦公司与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科
技”)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签订的 3 份《设备定制合同》涉及尚未到期的票据,
金额为人民币 99,785,760.00 元。为尽最大可能保障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
益,中锦公司对该尚未到期的票据进一步另行提起诉讼,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要求中天科技对未到期的票据进行返还。南京
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因需履行财产保全手续,公司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
度》等规定,暂缓披露该诉讼事项。
     经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查询,中天科技已提前将案涉票
据贴现给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鉴于票据止付无法执行,本次诉讼与
前次诉讼的合同虽为同一合同,但诉讼基础及法律关系不同,本次诉讼不影响前
次诉讼的进展,2021 年 10 月 8 日,中锦公司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本次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的案件事实
     (一)各方主体
     原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 91 号 20-25 楼
     法定代表人:吴毅民
     被告: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21-083



     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河口镇中天村
     法定代表人:薛济萍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 2021 年 4 月 1 日原告向被告出具的三张《电子银行
承兑汇票》;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2020 年 12 月 22 日、2021 年 3 月 29 日,
各签订三份《设备定制合同》,合同约定“该产品的生产制造过程应遵循汇鸿中
锦提供的技术参数,并且中天科技应保证其交付的设备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
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核查发现被告前期交付的 6 个
合同项下的设备与《设备定制合同》、《检测报告》、《用户手册》等的标准不
符。
     2021 年 6 月 11 日,针对被告尚未交付的货物,原告发函被告请求“暂停生
产双方于 2021 年 3 月签订的《设备定制合同》项下的货物;如该批货物的原材
料、零部件等暂未采购的,请暂停采购”。随后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已采购主材合
同、发票、存储情况、品质证书/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及主材样品。但截止原告
起诉,被告一直未予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
     原告认为,被告此前交付的案涉设备、主材并非合同约定的“全新的、未使
用过的,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产品,存在以次充好的故意,属于明显的民事欺
诈行为;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与被告 2021 年 3 月签订合同项下的主材同样存在
以次充好的问题,被告未采购案涉货物的原材料、零部件等而谎称其已完成采购
和付款工作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欺诈恶意;被告尚未交付给原告的设备或主材亦
符合以“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方式取得涉案票据。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票据法》第十条、第十二条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进展
     2021 年 10 月 8 日,中锦公司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本次撤诉
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21-083



不代表公司对相关合同及其项下义务人相关权利主张的放弃,公司将继续通过诉
讼等途径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撤诉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不会影响中锦公司电
子通信设备贸易业务相关诉讼案件的正常审理。公司将根据其他案件的审理进程
及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根据
诉讼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案件的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