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热电: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之核查意见2016-10-13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
之核查意见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热电”)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
方式向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宁波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
权,并通过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明州控股有限公司购
买其持有的宁波明州热电有限公司 40%股权、宁波科丰燃机热电有限公司 40%股
权、宁波长丰热电有限公司 25%股权和宁波明州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 25%股权;同
时,宁波热电拟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配套资金融资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且不超过 77,307.03 万元
(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的相
关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
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己按照《重组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
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重组办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
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宁波热电未发生过购买、出售资产及
通过新设、增资方式进行资产交易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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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之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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