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热电:2013年公司债券2018年付息公告2018-04-04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 宁波热电 公告编号:临 2018-025
债券代码:122245 债券简称:13 甬热电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
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4 月 13 日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4 月 16 日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4 月 15 日发行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支付自 2017 年 4
月 15 日至 2018 年 4 月 14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3 甬热电”(代码:122245)。
3、发行人: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 3 亿元。
5、债券期限:7 年期(在第 5 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
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前 5 年票面利率为 5.10%,固定不变;在债券存续
期内的第 5 年末,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根据发
行人已经发布的《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3 甬热电”票面利率调整的公
告》,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本次债券后 2 年的利率为 5.60%。本期债券采
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付息日:2014 年至 2020 年每年的 4 月 15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自 2014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4 月 15 日为回售部分
债券的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
第 1 个工作日)。
9、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
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3 年 5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
票面利率为 5.10%,每手“13 甬热电”(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
民币 51.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0.8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
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5.90 元。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8 年 4 月 13 日
2、债券付息日:2018 年 4 月 16 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4 月 1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 甬热电(122245)”持有
人。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
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
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3 甬热电”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
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本期债券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工业城凤洋一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吕建伟
联系人:夏雪玲
联系电话:0574-86897102
传真:0574-87008281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人:向雅琴
联系电话:010-56800378
传真:010-66299589
3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