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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热电: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0-10-24  

                        证券简称:宁波热电                   证券代码:600982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0 年 10 月
                              目 录

一、释 义 ......................................................... 3

二、声 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 6

五、调整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相关事项的说明 ............. 6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 10




                                 2/12
一、释义

1. 本公司、公司、宁波热电:指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本计划:指《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3. 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
  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达到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
  方可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4.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指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有资格获授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的员工。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 授予价格:指宁波热电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
  必需满足的条件。
11.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2.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3.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4. 《试行办法》(175 号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
  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
15. 《规范通知》(171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
  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
16. 《公司章程》:《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9. 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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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宁波热电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
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
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
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指标相关事项对宁波热电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
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宁波热电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
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
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
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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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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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19 年 11 月 6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六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 年 11 月 2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19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
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19 年 12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宁波热电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2019 年 12 月 13 日,公司收到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宁波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热电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批复》,原则同意《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
    5、2019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
    6、2020 年 3 月 18 日,公司六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和六届十八次监事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
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7、2020 年 10 月 23 日,公司七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和七届三次监事会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中公司层面业绩


                                   6/12
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对激励计划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调整事宜理由客观充分,调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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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调整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相关
事项的说明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调整背景及合理性的说明
    1、激励计划于本次调整前约定,参股公司宁波久丰热电有限公司及激励计
划发布后通过发行股份或使用现金购买的控股股东资产不计入本次激励计划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口径。然而,目前上述剔除考核范围的资产规模已经超过公司
总资产的 20%,成为公司经营效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更加全面反映激励对象
的管理能力,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将上述资产纳入激励计划考核范围具
有合理性。
    此外,激励计划选取的对标企业其业绩按审计报告全口径获取,公司通过
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口径调整为审计报告全口径范围进行对标,将能够更客观
且真实有效地反映公司在同行业中的所处位置。
    2、公司作为以工业用户为导向、以热电联产为主业的传统能源企业,其中
供热业务毛利占 2019 年主营业务毛利的比例为 67.80%,售电业务毛利占 2019
年主营业务毛利的比例为 13.52%。2020 年初,随着新冠疫情的发生,全国各地
政府均出台了多项疫情防控措施,如抗疫保供、延期复工等,使得宁波热电在
疫情期间出现供热量下滑(2020 年上半年与 2019 年上半年同比下降
20.56%)、热网管损上升(2020 年上半年与 2019 年上半年同比上升 59.61%)
等情况。
    相比之下,对标企业中以民用供热为主的热电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小。虽然
上半年煤炭价格低位运行,电力行业盈利情况普遍较好,但公司售电业务占比
小,无法抵消公司供热业务带来的影响。在此消彼长的情况下,公司业绩对标
环境较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制定时已发生重大变化,原激励计划中所设
定的 2020 年业绩考核指标已不能和公司当前所处的市场环境相匹配。
   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调整内容
    经对当前及未来公司经营发展实际、市场客观环境等情况的综合考量和权
衡后,公司拟将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口径及个别具
体指标作出调整,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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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前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①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且不低
   第一个       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解除限售期     ②2020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5.09%,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③ 2020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90%。
                ①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且不低
    第二个      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解除限售期    ② 2021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08%,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③ 2021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90%。
                ①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且不低
    第三个      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解除限售期    ② 2022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74%,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③ 2022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90%。
注:(1)以上“净资产收益率”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上述公司 2018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及营业收入的基数值,以包含公司 2019 年实施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所带来的增加值作为计算依据,同时剔除相关子公司土地、房屋
的拆迁补偿、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置收益对净利润的影响,以及剔除因收购参股公司宁波
久丰热电有限公司而增加的净资产和该公司以后年度的权益法投资收益。根据上述口径计算
得出公司 2018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为 4.20%,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10.28%。
    (3)若公司未来发生通过发行股份或使用现金购买控股股东资产的行为,则应剔除因该
等行为所带来的对公司业绩考核及费用的影响。同时,未来公司获得的土地、房屋的拆迁补
偿款或出让净收益均不计入解除限售考核计算范围。
    (4)在授予及解除限售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
出现业绩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公司董事会将在考核时剔除或调整样本。
                                        调整后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①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且不低
   第一个      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解除限售期    ② 2020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30%,或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③ 2020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90%。
               ①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且不低
   第二个      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解除限售期    ② 2021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0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③ 2021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90%。
               ① 以 2018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且不低
   第三个      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解除限售期    ② 2022 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5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③ 2022 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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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以上“净资产收益率”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上述公司 2018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及营业收入的基数值,以包含公司 2019 年实施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所带来的增加值作为计算依据,同时剔除相关子公司土地、房屋
的拆迁补偿、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置收益对净利润的影响,以及剔除因收购参股公司宁波
久丰热电有限公司而增加的净资产和该公司 2018 年度的权益法投资收益。根据上述口径计算
得出公司 2018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为 4.20%,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10.28%。
  (3)未来公司获得的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或出让净收益均不计入解除限售考核计算
范围。
  (4)在授予及解除限售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业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
出现业绩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公司董事会将在考核时剔除或调整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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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本次调整2019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相关内容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次调整事项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情形。本次调整将能更好地激发公司核心经营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尽力为公司及股东创造价值,为公司核心骨干人才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
作用,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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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热电股份有
限公司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孙伏林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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