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能源:宁波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22-04-19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作为宁
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
着审慎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履行决策程序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按照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要
求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从包括
但不限于银行、银行委托贷款、资产证券化、基金、资管、信托等渠
道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署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
下一年度股东大会止,除项目贷款外担保有效期限最长为 5 年;项目
贷款担保有效期以贷款审批有效期为准。担保额度计量均为人民币
(或者等值外币)。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公
司股东宁波开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子公司宁波能源实业有限
公司从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银行委托贷款、资产证券化、基金、资管、
信托等渠道融资按 65%:35%的比例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 15.39 亿元,
担保余额不超过 9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按比例收取担保的实
际提款金额万分之五的担保费用。若开投能源担保能力不足,则由其
母公司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上述担保签署有效期自
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止,担保有效期限最长
为 5 年。
3、公司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甬能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按股权比例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同意按 59%股权比例为甬能综合能
源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银行委托贷款、资产证券化、
基金、资管、信托等渠道进行融资,最高额担保合同金额不超过人民
币 5,900 万元,担保的实际用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950 万元的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签署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 2021 年度股东
大会止,除项目贷款外担保有效期限最长为 5 年,项目贷款担保有效
期以项目贷款审批有效期为准。
4、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宁波甬
羿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同意
按 40%的股权比例为宁波甬羿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的
5,000 万元按 40%股权比例提供担保余额不超过 2,000 万元的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 10 年。担保签署有效期自本次董
事会批准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止。
5、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按 51%的股
权比例为宁波国翔物流有限公司向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银行委托贷款、
资产证券化、基金、资管、信托申请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总额不超过 3 亿元,担保余额不超过 1.5 亿元,
签署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止,担保期限
不超过五年,项目贷款担保期限以融资机构审批为准。
6、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于收购股东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
在收购完成后分别为波明州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和宁波能源集团物
资配送有限公司从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银行委托贷款、资产证券化、
基金、资管、信托等渠道融资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 4 亿元人民币,担
保余额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和担保总额不超过 4 亿元人民币,担保余
额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署有效期自股东大会
批准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止,担保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二、对外担保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且担保事项已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法律程序;公司不存在为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2、2021 年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合计 305,030.13 万元,截
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 176,661.94 万元,
占公司 2021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0.08%,不存在逾期担保。
二、独立意见
基于独立立场,经过核查我们认为:2021 年公司担保事项的决
策、披露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
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