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能源: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2-10-29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
审计监督体系,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
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科学、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宁波市内部审计工
作规定》、《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
深化市属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
公司是指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级。
下属企业是指公司出资的全资、控股以及拥有实际控制权
的各级企业,包括受托管理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
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
观的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完善治理、实现
目标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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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党组织、董事会负责对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集中统一领导。董事长为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直接分管
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内部审计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批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二)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人选;
(三)审议批准其他重要内部审计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加强对审计计划、
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监督年度计划
及任务组织实施,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内部审计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二)审阅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三)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审阅公司重要内部审计报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
(五)审阅公司年度审计整改核查情况报告;
(六)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相关意见
建议;
(七)审阅其他重要内部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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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
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具体负
责公司内部审计相关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在内部审计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一)编写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编写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审查审
计整改落实情况,编写年度审计整改核查情况报告;
(四)编写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五)指导、监督下属企业审计问题整改工作;
(六)负责组织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促进提
高内审人员的技术和业务水平;
(七)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由公司审计部负责,下属
企业落实对接责任部门。
第三章 审计人员和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
能力,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
廉洁奉公,对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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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
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
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与被审计单位(人员)或
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
何组织、部门或个人不得干预、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
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
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
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根据需要参加本企业生产、经营、财务和经济管理
等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协助本企业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
有关规章制度;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
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
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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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可暂予封存,
并及时报告;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意见或建议;
(九)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下属企业内部审计、资产评估
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方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贯彻和执行党的方针
政策、国资监管工作要求、完成国企改革重点任务、领导人员
履行经济责任、国有资本管理使用运营情况等。内部审计机构
应重点关注企业贯彻落实重大政策措施、内控制度建设和风险
资产事项处理以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推行审计
监督全覆盖。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方式有:
(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
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送到指定地点接受审计;
(二)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被审
计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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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审计。根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参与或协调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条件成熟时,公司可探索推进数字化技术在内
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构建与“三重一大”决策、投资、财务、
资金、运营、内控等业务信息系统相融合的“业审一体”数字
化平台。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需在每年末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总
体要求,统筹拟定次年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
审阅。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根据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确定
的审计项目和时间安排,选派审计组,并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
在开展内部审计前,审计项目负责人在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
部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项目审计方案。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 3 个工作日前向被审
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
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
检查现金、现场勘查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
实施审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取证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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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提出审计取证单,并征求被审计单位
或有关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应在收到取证单后,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
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根据收集到的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报
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的意见。被审计
单位或有关人员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在规定时间
内提交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
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对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提出的有异
议事项进行复核,修改报告,并再次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被审计
单位的反馈意见,拟定正式审计报告,报总经理后,经董事长
审定后向被审计单位下达。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根
据报告限定的时间向内部审计机构书面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审
计整改台账以及整改相关支持资料。审计部将根据审计整改相
关标准,对整改材料进行审核及反馈。对未能按期整改的事项,
进行常态化跟踪。
第二十八条 公司重要内部审计报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年度审计整改核查情况报告,每年集中报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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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对办结的审计项目建立审计档案。审
计档案的建立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公司档案管理要求
组卷归档,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研究并探索建立对内部审计部门与
其他业务部门差异化的考核体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下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配合和问题
整改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同企业负责人薪酬
挂钩。
第三十二条 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国
有财产的有功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审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个人)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拒绝审计、提供虚假审计资料、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给予处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波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甬热〔2018〕55 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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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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