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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能源:宁波能源关于2022年10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11-02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2-078
债券代码:185462        债券简称:GC 甬能 01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10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1、宁波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宁波能源”或“公司”)持有其 65%股份。2、宁波光耀热电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耀热电”),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
       有限公司(香港)合计持有其 65%股份。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2022 年 10 月合
       计为上述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13,000 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
       司累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79,963.22 万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
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能源实业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为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22
年 4 月 19 日、5 月 11 日公告),同意公司与公司股东宁波开投能源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开投能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能源实业从包括但不限于银行、
银行委托贷款、资产证券化、基金、资管、信托等渠道的融资提供担保总额不超
过 15.39 亿元、担保余额不超过 9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在上述担保额
度内按 65%的股权比例为能源实业提供担保,上述担保事项签署有效期自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止,担保有效期限最长为 5 年;
同意公司按 65%股权比例为光耀热电从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银行委托贷款、资产


                                    1
证券化、基金、资管、信托等渠道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担保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 3 亿元,担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上述担保事项签署有效期自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止,除项目贷款外担保有
效期限最长为 5 年,项目贷款担保有效期以贷款审批有效期为准。
(二)担保预计的实际发生情况
序     被   担    被   担   保                            2022 年 10   担 保 余   担保   余
号     担   保    方   最   近                            月担保金额   额 ( 万   额占   公
       保   方    一   期   资                            (万元)     元)       司最   近
       方   持    产   负   债         债权人名称                                 一期   经
            股    率                                                              审计   净
            比                                                                    资产   的
            例                                                                    比例
1      能                                                      9,750   1,541.8      0.35%
       源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65%   83.84%
       实                        限公司宁波分行
       业
3      光                                                      3,250   2,112.5      0.48%
       耀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
            65%   77.82%
       热                        姚中心区支行
       电
合计                                                          13,000    3654.3      0.83%

       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及担保余额在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上
述担保均为股东同比例担保,无反担保。




                                               2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宁波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7-12-13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褚华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91330201MA2AGB0E13

                       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滨海南路 111 号西楼 1520 室(住所申报承
      注册地址
                                                  诺试点区)
                       许可项目:成品油批发(限危险化学品);原油批发;危险化学
                       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
                       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
                       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
                       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金银制品销售;
                       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化工产品销售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
      经营范围         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五金产
                       品批发;合成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
                       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棉、
                       麻销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装饰用品销售;
                       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下限分支机构
                       经营: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其 65%股权,宁波甬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权结构         持有其 35%股权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50,798.86 万元             净资产       8,209.27 万元

      负债合计              42,589.59 万元           资产负债率        83.84%

      营业收入              268,287.44 万元            净利润       -871.28 万元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72,765.56 万元             净资产       9,080.55 万元

      负债合计              63,685.01 万元           资产负债率        87.52%

      营业收入              212,042.71 万元            净利润         40.71 万元

                                        3
公司名称                    宁波光耀热电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3-5-19

注册资本                         7,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志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91330281747396162N

注册地址                             浙江省余姚市黄家埠镇特色工业园区 A 区
                         热电的生产、供应、管理,配套灰、渣、除盐水、热水、化工原料
                         (除危险化学品)的销售,污泥焚烧服务,供热工程的安装、维护,
经营范围                 能源设备维护及节能技术咨询服务。(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
                         措施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公司持有其 37%股份,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持有其 28%
股权结构                 股份,宁波立奥能源有限公司持有其 17.5%股份,宁波百辰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 17.5%股份。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42,378.88 万元        净资产          9,398.47 万元

      负债合计                   32,980.41 万元     资产负债率                   77.82%

      营业收入                   13,952.31 万元        净利润           -104.71 万元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42,015.65 万元        净资产          9,821.35 万元

      负债合计                   32,194.30 万元     资产负债率                   76.62%

      营业收入                   20,534.22 万元        净利润                829.81 万元




                                         4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担保合同
序   被担    债权人   担保协议签              担保
                                   金额(万                           担保范围                                            保证期间
号   保人      名称     署日期                方式
                                     元)
                                                                                                    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
                                                                                                    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
                                                     除了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
             上海浦                           连                                                    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
     能      东发展                           带                                                    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
     源      银行股                           责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
1                     2022.10.14    9,750            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
     实      份有限                           任                                                    到期的情形;
                                                     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业      公司宁                           保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
                                                     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
             波分行                           证                                                    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
                                                     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
                                                                                                    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
                                                                                                    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     1、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
            宁波银
                                                     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     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
            行股份
                                              连带   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光耀   有限公
3                     2022.10.24    3,250     责任   生效法律文书迟延限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
     热电   司余姚
                                              保证   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服行期限届满
            中心区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     之日起两年。
            支行
                                                     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




                                                                            5
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   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
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     年。
加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之日起两年。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   5、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
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
                                             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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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能源实业和光耀热电是公司控股子公司,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为
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担
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
该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对
上述两家公司均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
上述担保系为子公司满足日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经营实际需求和整体发展需要,
担保均按股权比例提供,被担保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90,238.02 万
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79,963.22 万元,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0 元,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3.16%、40.83%和 0%。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
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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