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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能源:宁波能源关于2022年11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12-02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2-082
债券代码:185462          债券简称:GC 甬能 01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11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1、宁波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实业”),宁波能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公司”)持有其 65%股份。
2、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租赁”),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
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合计持有其 46%股份。
3、宁波科丰燃机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丰热电”),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4、宁波市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热力”),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5、金华宁能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热电”),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绿
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合计持有其 100%股份。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2022 年 11 月合计为
上述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56,500 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89,307.27 万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
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能源实业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为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22
年 4 月 19 日、5 月 11 日公告)。
     (二)担保预计的实际发生情况
序   被   担保   被担保                          2022 年 11   担保余额   担保余
号   担   方持   方最近                          月担保金额   (万元)   额占公
                              债权人名称
     保   股比   一期资                          (万元)                司最近
     方   例     产负债                                                  一期经

                                      1
                   率                                                     审计净
                                                                          资产的
                                                                          比例
1      能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14,300    5,295.71    1.20%
       源                   司宁波北仑分行
            65%    84.10%
2      实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
                                                     13,000    4,419.51    1.00%
       业                   波分行
3      金
       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46%    69.12%                             9,200          0         0
       租                   司宁波分行
       赁
4      科
       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100%   59.90%                            10,000      8,000     1.81%
       热                   限公司宁波分行
       电
5      宁
       波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100%   67.55%                             5,000        500     0.11%
       热                   限公司宁波分行
       力
6      金
       华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
            100%   50.18%                             5,000    4,828.88    1.10%
       热                   华分行
       电
合计                                                 56,500   23,044.10   5.23%

       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及担保余额在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上
述担保均为同比例担保,无反担保。




                                          2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宁波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7-12-13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褚华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91330201MA2AGB0E13

                        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滨海南路 111 号西楼 1520 室(住所申报承
      注册地址
                                                  诺试点区)
                        许可项目:成品油批发(限危险化学品);原油批发;危险化学
                        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
                        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
                        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
                        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金银制品销售;
                        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化工产品销售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
      经营范围          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五金产
                        品批发;合成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
                        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棉、
                        麻销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装饰用品销售;
                        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下限分支机构
                        经营: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其 65%股权,宁波甬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权结构          持有其 35%股权
                 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51,041.63 万元            净资产        8,116.95 万元

      负债合计               42,924.68 万元          资产负债率         84.10%

      营业收入              276,930.49 万元            净利润        -963.59 万元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72,765.56 万元            净资产        9,080.55 万元

      负债合计               63,685.01 万元          资产负债率         87.52%

      营业收入              212,042.71 万元            净利润          40.71 万元

                                        3
公司名称                  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2-8-15

注册资本                  8,000 万美元                 法定代表人       李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91330206599469891U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 1 号办公楼 605 室
                          融资租赁;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
                          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保理
                          业务;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运营、维护和转让;太
经营范围                  阳能发电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工程设计、
                          施工。(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
                          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其 21%股份,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持有其 25%
                          股份,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 40%股份,宁波
股权结构                  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 10%股份,宁波梅山保
                          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 4%股份。
                     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192,760.95 万元        净资产           59,521.31 万元

      负债合计                   133,239.64 万元     资产负债率                  69.12%

      营业收入                    10,874.02 万元        净利润            4,171.96 万元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163,939.85 万元        净资产           49,676.69 万元

      负债合计                   114,263.16 万元     资产负债率                  69.70%

      营业收入                    10,206.03 万元        净利润            4,549.53 万元




                                          4
公司名称                  宁波科丰燃机热电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3-10-08

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胡美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913302017532786568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剑兰路 1361 号
                          蒸汽热量、电力电量、热水、冷水(不含饮用水)的生产、销售,
经营范围                  生产后煤渣处理;供热、供电相关的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管网维
                          护。

股权结构                  公司持有其 100%股份。

                     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35,236.21 万元        净资产           14,128.77 万元

      负债合计                    21,107.44 万元      资产负债率                 59.90%

      营业收入                    33,193.74 万元        净利润              492.56 万元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34,806.60 万元        净资产           13,624.65 万元

      负债合计                    21,181.95 万元      资产负债率                 60.86%

      营业收入                    29,195.98 万元        净利润            1,804.06 万元




                                          5
公司名称                  宁波市热力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97-05-27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吕建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91330200254107692Y

注册地址                  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 138 号天宁大厦 6 层
                          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供冷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
                          含特种设备);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
经营范围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
                          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股权结构                  公司持有其 100%股份。

                     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31,979.68 万元        净资产           10,378.48 万元

      负债合计                    21,601.19 万元      资产负债率                 67.55%

      营业收入                    30,427.71 万元        净利润             -356.45 万元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35,384.82 万元        净资产           10,708.77 万元

      负债合计                    24,676.05 万元      资产负债率                 69.74%

      营业收入                    34,719.86 万元        净利润              930.98 万元




                                          6
公司名称                  金华宁能热电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2-12-28

注册资本                  2,467 万美元                 法定代表人       袁世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91330700059584645P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延兴路 299 号
                          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再生资源销售;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污水处理及
经营范围                  其再生利用;固体废物治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其 42%股份,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持有其 58%
股权结构                  股份.
                     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42,676.35 万元       净资产            21,261.39 万元

      负债合计                    21,414.96 万元     资产负债率                  50.18%

      营业收入                    24,154.56 万元       净利润             2,340.37 万元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46,735.94 万元       净资产            18,913.60 万元

      负债合计                    27,822.33 万元     资产负债率                  59.53%

      营业收入                    25,589.27 万元       净利润             1,881.90 万元




                                          7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担保合同
序   被担    债权人   担保协议签              担保
                                   金额(万                          担保范围                                          保证期间
号   保人      名称     署日期                方式
                                     元)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
                                                                                                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中国农                                  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
             业银行                                  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
                                                                                                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股份有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
1                     2022.11.14   14,300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限公司                                  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
             宁波北                           连     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
                                                                                                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
     能      仑分行                           带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源                                       责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
     实                                       任
                                                                                                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
     业                                       保
                                                                                                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证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
                                                                                                  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
             交通银                                  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
                                                                                                  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
             行股份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
2            有限公   2022.11.15   13,000            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
                                                                                                  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
             司宁波                                  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
                                                                                                  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
               分行                                  旅费及其它费用。
                                                                                                  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




                                                                           8
                                                                                              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
                                                 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
                                                                                              如下方式确定:
                                                 赔偿金, 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
                                                 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
           中国民                                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
                                                                                              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
           生银行                                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
                                          连带                                                确定日。
    金通   股份有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
3                   2022.11.10   9,200    责任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
    租赁   限公司                                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
                                          保证                                                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
           宁波分                                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
                                                                                              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
           行                                    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
                                                                                              届满日。
                                                 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
                                                                                              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
                                                 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
                                                                                              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
                                                 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
                                                                                              日后三年止;
                                                 除了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
           上海浦                         连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
                                                 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
           东发展                         带                                                  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
    科丰   银行股                         责                                                  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4                   2022.11.24   10,000          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
    热电   份有限                         任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
                                                 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公司宁                         保                                                  到期的情形;
                                                 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
           波分行                         证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
                                                 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
                                                                                              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
                                                                                              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9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
                                                                                             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
                                                                                             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
                                                除了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
           上海浦                        连                                                  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
           东发展                        带                                                  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
    宁波   银行股                        责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
5                   2022.11.24   5,000          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
    热力   份有限                        任                                                  到期的情形;
                                                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公司宁                        保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
                                                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
           波分行                        证                                                  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
                                                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
                                                                                             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
                                                                                             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
           招商银
                                                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
           行股份                        连带
    金华                                        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大    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
6          有限公   2022.11.14   5,000   责任
    热电                                        写)伍任万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   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
           司金华                        保证
                                                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   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分行
                                                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10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能源实业、金通租赁、科丰热电、宁波热力和金华宁能均为公司子公司,均
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
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
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该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
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上述担保均为同比例担保。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
上述担保系为子公司满足日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经营实际需求和整体发展需要,
担保均按股权比例提供,被担保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00,673.33 万
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89,307.27 万元,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0 元,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5.52%、42.95%和 0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
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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