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能源:宁波能源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3-01-14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3-001
债券代码:185462 债券简称:GC 甬能 01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宁波甬羿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羿光伏”),截
止本公告披露日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
“公司”)持有其 40%股份。
本次公司为甬羿光伏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2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为甬羿光伏融资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4,008.85 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均审议通
过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按股权比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22 年 6 月 30 日、7 月
16 日公告),同意公司为甬羿光伏向金融机构融资的 20,000 万元按 40%股权比
例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 12,000 万元,担保余额不超过 8,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其中长期融资项目的担保期限最长不超过 10 年,担保签署有效期自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止。
2023 年 1 月 4 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区支行签订了《最
高额保证合同》,为甬羿光伏向其申请的 3,000 万元授信按 40%股权比例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经公司七届三十四次董事会审议, 同意公司放弃甬羿光伏增资
优先认缴出资权,公司持有甬羿光伏股权比例将由 40%变为 32.97%,因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增资事项尚未有实质进展,甬羿光伏仍为三方股东且各股东股权比例
未发生变化,公司仍按 40%比例为甬羿光伏提供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甬羿光伏融资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4,008.85
万元,在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甬羿光伏其他股
东均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宁波甬羿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21-6-24
注册资本 6,8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包国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91330281MA2J7Q8N61
注册地址 浙江省余姚市中意宁波生态园兴滨路 28 号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
发;节能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
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
经营范围 务;储能技术服务;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
件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
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宁波前湾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 42%股份,公司持有其 40%股份,
股权结构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18%股份。
截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14,719.31 万元 净资产 6,931.01 万元
负债合计 7,788.30 万元 资产负债率 52.91%
营业收入 2,852.08 万元 净利润 207.97 万元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3,171.35 万元 净资产 2,122.94 万元
负债合计 1,048.42 万元 资产负债率 33.06%
营业收入 13.39 万元 净利润 -77.06 万元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为甬羿光伏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区支行的授信提供担保
的具体内容如下:
1、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
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
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
付的一切费用。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
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
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
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限额的部分,保证
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
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
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
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
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
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4、担保金额:1,200 万元。
四、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98,197.66 万
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86,188.81 万元,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0 元,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4.96%、42.24%和 0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
司无逾期担保。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