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23-015 债券代码:185462 债券简称:GC 甬能 01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3月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1、宁波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实业”),宁波能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能源”或“公司”)持有其 65%股份。 2、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租赁”),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 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合计持有其 46%股份。 3、金华宁能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热电”),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绿 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合计持有其 100%股份。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2023 年 3 月合计为上 述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43,970 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82,568.68 万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均审议通 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能源实业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为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022 年 4 月 19 日、5 月 11 日公告)。 1 (二)担保预计的实际发生情况 序 被担 担保方 被担保方 2023 担保余额(万 担保余 号 保方 持股比 最近一期 年 3 月 元) 额占公 例 资产负债 担保金 司最近 率 债权人名称 额(万 一期经 元) 审计净 资产的 比例 1 能源 兴业银行股份有 65% 82.79% 11,700 1230.84 0.28% 实业 限公司宁波分行 2 金通 46% 中国工商银行股 租赁 份有限公司宁波 9,200 0 0% 68.08% 市分行 3 宁波通商银行股 4,600 0 0% 份有限公司 4 金华 100% 招商银行股份有 10,000 3691.77 0.84% 热电 限公司金华分行 5 48.17%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金华 8,470 225 0.05% 分行 合计 43,970 5147.61 1.17% 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及担保余额在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宁波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7-12-13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褚华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91330201MA2AGB0E13 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滨海南路 111 号西楼 1520 室(住所申报承 注册地址 诺试点区) 许可项目:成品油批发(限危险化学品);原油批发;危险化学 品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 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 经营范围 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 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金银制品销售; 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化工产品销售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 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五金产 2 品批发;合成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 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棉、 麻销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装饰用品销售; 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下限分支机构 经营: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其 65%股权,宁波甬竞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权结构 持有其 35%股权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55,992.68 万元 净资产 9,636.92 万元 负债合计 46,355.76 万元 资产负债率 82.79% 营业收入 25,826.83 万元 净利润 404.09 万元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66,328.63 万元 净资产 9,232.83 万元 负债合计 57,095.81 万元 资产负债率 86.08% 营业收入 341,052.34 万元 净利润 152.28 万元 3 公司名称 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2-8-15 注册资本 8,000 万美元 法定代表人 李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91330206599469891U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 1 号办公楼 605 室 融资租赁;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 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保理 业务;太阳能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运营、维护和转让;太 经营范围 阳能发电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工程设计、 施工。(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 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其 21%股份,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持有其 25% 股份,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其 40%股份,宁波 股权结构 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 10%股份,宁波梅山保 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其 4%股份。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195,592.99 万元 净资产 62,434.93 万元 负债合计 133,158.06 万元 资产负债率 68.08% 营业收入 3,763.19 万元 净利润 1,751.53 万元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192,936.45 万元 净资产 60,690.06 万元 负债合计 132,246.39 万元 资产负债率 68.54% 营业收入 13,349.69 万元 净利润 5,336.84 万元 4 公司名称 金华宁能热电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2-12-28 注册资本 2,467 万美元 法定代表人 袁世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91330700059584645P 注册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埠镇延兴路 299 号 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再生资源销售;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污水处理及 经营范围 其再生利用;固体废物治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公司持有其 42%股份,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持有其 58% 股权结构 股份。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40,099.44 万元 净资产 20,784.81 万元 负债合计 19,314.63 万元 资产负债率 48.17% 营业收入 5,495.98 万元 净利润 274.75 万元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数据) 总资产 42,565.66 万元 净资产 20,508.29 万元 负债合计 20,057.37 万元 资产负债率 47.12% 营业收入 30,912.84 万元 净利润 3,086.08 万元 5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担保合同 序 被担 债权人 担保协议签 担保 金额(万 担保范围 保证期间 号 保人 名称 署日期 方式 元) 1 一、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保债权”) 一、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 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 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 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 二、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 息(含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 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三、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 二、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 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 四、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 连 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兴业银 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 带 三、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 行股份 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 能源 责 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 有限公 2023.03.24 11,700 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 实业 任 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 司宁波 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保 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 分行 五、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 证 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 四、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 六、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 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 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 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 七、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 八、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 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 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 6 人确认。 五、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 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 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 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 执行证书的费用等 ) 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 分。 2 金通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 租赁 证期间为:自第 4.1 条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 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 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 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 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 中国工 连 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 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商银行 带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 股份有 责 2023.03.17 9,200 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 次起三年。 限公司 任 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 宁波市 保 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 务之次日起三年。 分行 证 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 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付信用证项下款之次日起三年。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 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3 连 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 1、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宁波通 带 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 商银行 责 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案件受理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23.03.22 4,600 股份有 任 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 2、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 限公司 保 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经保证人同意对延长借款期限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 证 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生 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 7 时甲方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 项下的保证期间为甲方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 之日起两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 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 年。 6、每一具体授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7、保证期间,甲方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谨 此同意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 金华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 热电 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 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 壹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 连 招商银 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 带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 行股份 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责 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 有限公 2023.03.27 10,000 就循环授信而言,如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 任 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 司金华 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 保 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分行 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 证 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 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息复息、 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 和其他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 中国建 连 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 2023.03.07 8,470 设银行 带 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 (包括复利和 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 8 股份有 责 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 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限公司 任 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 二、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 金华分 保 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 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行 证 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 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 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 证责任。 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 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 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 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 告费、律师费等)。 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 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 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 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 间届满日的限制。 9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能源实业、金通租赁和金华热电均为公司子公司,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公司为上述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 展;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对象具备偿债能力,不会对公司 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对上述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 围内。上述担保均为同比例担保。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认为, 上述担保系为子公司满足日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必要担保。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经营实际需求和整体发展需要, 担保均按股权比例提供,被担保子公司资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99,635.31 万 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82,568.68 万元,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0 元,上述数额分别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5.29%、41.42%和 0%。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 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4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