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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能源:宁波能源2022年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2023-04-18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

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现就 2022 年度本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成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高垚先生、独立董事张

志旺先生和董事余斌先生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具有会计专业资格的

独立董事高垚先生担任。

    二、审计委员会 2022 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5 次会议,全体委员均亲

自出席会议。具体如下:

    (一)2022 年 1 月 13 日,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

审计人员就审计计划进程进行了交流沟通,了解审计过程中存在的情

况,包括年度审计计划及进度、内控审计缺陷结果等。

    (二)2022 年 4 月 13 日,公司审计委员会听取了公司期货、现

货的业务和风控模式报告。就下列议案发表无异议的意见:

    1、《公司 2021 年度财务会计初审报告》;

    2、《关于续聘天衡会计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内控审计
机构的议案》;

    3、《关于 2021 年内部控制审计重点风险领域的报告》;

    4、《2022 年内部审计计划》。

    (三)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一致审议

通过《公司 2022 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同意公司以此财务会计

报告为基础编制公司 2022 年一季报。

    (四)2022 年 8 月 15 日,公司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一致审议

通过《公司 2022 年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同意公司以此财务会计报

告为基础编制公司 2022 年中报。同时听取宁波能源 2022 年上半年内

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并审议通过了新修改《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内部审计制度》。

    (五)2022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一致审

议通过《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同意公司以此财务会

计报告为基础编制公司 2022 年三季报。

    三、审计委员会 2022 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经审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不存在关联

关系,且作为公 司 2001-2021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 构,同为公司

2012-2021 年度的内控审计机构,其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较高,尽职尽

责,对本公司情况也较为熟悉。

    (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鉴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

经审计委员会审议表决后,决定向公司董事会提议 2022 年度继续聘

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内控的审计单位。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

年度财务审计费为 92.4 万元,内控审计费为 29.1 万元,与公司所披

露的审计费用情况相符。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

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与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审计范

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并且在审

计期间也未发现在审计中存在其他的重大事项。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我们认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进行审计期

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

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

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3、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并认为公司财务报
告是真实的、完整的和准确的,不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
错报的情况,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

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的事项。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
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

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
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
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报告期内,为更好的使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天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我们在听取了
双方的意见后,积极进行了相关协调工作,以求达到用最短的时间完
成相关审计工作。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工作细则》、《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
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切实有效履行了监督指导职责。2023 年,我
们将继续遵循诚信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审慎、认真、勤勉地履行职
责,发挥专业作用,以促进公司健康、稳健、持续地发展。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