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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而浦:重大财务决策制度(2016年5月修订)2016-05-27  

						惠而浦(600983)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财务决策制度
                           (2016 年 5 月修订)

     第一条   财务决策制度是公司理财的重要内容之一。财务决策的好坏直接

影响整个公司财务状况,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根本利益。因此,怎样以市场分析为

基础,规范公司财务决策程序,制定科学的财务决策制度显得十分重要。鉴于此,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和《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公司财务决策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下的财务决策是指公司有关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决策,包括:

对内投资决策、对外投资决策,对外融资决策,对外提供担保决策,财产清查处

理决策,企业兼并收购决策等。
    第三条    公司的重大财务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一)公司年度报告及经营计划中关于财务预决算、股利分配及弥补亏损的
内容;
    (二)公司中期报告及经营计划调整方案中关于财务预决算、 股利分配及弥
补亏损的内容;
    (三)公司关于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的决策内容;
    (四)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关于融资方案的内容;
    (五)来源于其它途径的各种财务信息。
    第四条    财务决策信息的筛选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由总裁负责汇总各种财务决策信息,并对各种信息进行必要的筛选;
    (二)由总裁负责对拟财务决策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认证, 拟定成本收益预
算方案,分清轻重缓急,分析拟财务决策项目的风险与对策。
    第五条 财务决策项目由总裁负责传递。具体传递方式见本制度第六章的有
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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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重大财务决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融资
方式、股利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第七条 公司筹资决策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模适度确保资金的供应量与需求互相平衡,防止资金短缺与过剩。
    (二)结构合理既防止负债过多而增加财务风险,又避免负债过低而降低股
东收益。
    (三)成本节约综合考虑各种筹资方式的资本成本,尽可能降低平均成本。
    (四)时机得当按照投资时机来把握筹资时机,避免资金的闲置与滞后。
    (五)依法筹资公司的筹资行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 股利分配决策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涉及现金股利时,优先关注公司的积累,保证公司的发展对资金的
需求;
    (二)在涉及股票股利时,股本的扩张速度应适度,股本的扩张与公司业绩
的增长应保持同步,以维护公司股票的社会形象,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

    第九条   公司实行以董事长对公司财务负全责、董事长和总裁共同领导的财

务体制。

    公司重大财务决策的权责和程序如下:

    1、公司财务制度由财务负责人提出,总裁审核后,报经董事会批准;

    2、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负责人提出,总

裁审核,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3、年度(中期)报告及计划、发行股票/债券,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

大会批准;

    4、资产担保/抵押,财务负责人提出,总裁审核后,报经董事会批准;超过

董事会决定权限的,报股东大会批准;

    5、经济合同,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法律顾问审核,总裁决定其责权范围内的

合同;超出授权范围的重要合同,由董事会决定;对重大关联交易、公司重大资

产买卖合同、与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条   各项具体决策程序依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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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投资决策(包括收购、兼并、出售资产)

    公司拟投资(包括收购、兼并、出售资产)的项目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由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资产的总额(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总资产的 50%以内(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由董事会审议,超过该条件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

务报告),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后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50%以下的,或绝对金额

在 500 万元以下,由董事会审议,超出该条件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投资的金额或收购、出售资产时,其应付、应收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总额 50%以下,由董事会审议,超出该条件的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该条件的由董事会审议;


    (5)交易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未达到该条件的由董事会审议;


    (6)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由于投资风险大,决策投资项目不能仅考虑项目的报酬率,更要关注投资风

险的分析与防范,对投资项目的决策要采取谨慎的原则。

    公司在进行重大投资决策时,需聘请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机构和专家进

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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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外融资决策

    (1)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2)任何一笔借款,其金额若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后的净资产的 50%,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超出该范围的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3)融资租赁资产的价值在 1500 万元以下,报公司董事会审批;1500 万

元以上的,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3、对外提供担保决策

    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权益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

附属企业或者个人的债务设定抵押、质押的,亦不得由公司作为保证人为上述他

人的债务提供保证;公司严格控制对外(不包括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

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如需对外提供

担保,应由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权限的规定》决议同意后方可

进行,否则为无效担保行为,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4、财产清查处理决策

    企业应定期开展财产清查,在每次财产清查过程中,对涉及财产盘亏、报废、

毁损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占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0.5%(含 0.5%)以下

的,由总裁批准;0.5-10%(含 10%),报公司董事会审批;超过 10%以上的,报

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合同的签订权限与决策程序按照《公司内部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不包括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和签订合同的权限

与程序按照《总裁工作细则》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子公司。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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