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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而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权限的规定2016-06-17  

						    惠而浦(600983)                                         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权限的规定


    为使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规
范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公司投资(包括收购、兼并、出售资产)、融资抵押、质押及担
保的批准权限,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拟投资(包括收购、兼并、出售资产)的项目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由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资产的总额(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评估报告),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后总资产的 50%以下(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由董事会审议,
超过该条件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收购、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后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50%以下的,或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由
董事会审议,超出该条件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投资的金额或收购、出售资产时,其应付、应收金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后
的净资产总额 50%以下,由董事会会审议,超出该条件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
该条件的由董事会审议。
    5、交易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该条件
的由董事会审议。
    6、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任何一笔贷款若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后的净资产的 50%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批准,超出该范围的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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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下述担保
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
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该条件的由董事会审议。
       五、总裁权限由董事会另行授权。
       六、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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