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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而浦:关于与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的公告2016-07-05  

						    股票简称:惠而浦     股票代码:600983      公告编号: 2016-023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

          《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公司所拥有的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欢路7号地块、合肥
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路北地块、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96
号地块的房地产及设备类资产, 经报合肥市人民政府批准,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
向公司支付补偿费共计人民币陆 亿 捌 仟 柒 佰 叁 拾 肆 万 陆 仟 柒佰元
整(68734.67万元),分三期付清,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完毕。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不存在的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概述
    1、2015年11月24日,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第十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收储公司第一、二工厂厂区土地的
议案》,根据公司战略规划,重新调整用地布局和产品生产结构,同意拟向市土
地储备中心申请收回公司现科学大道一工厂和合欢路二工厂厂区土地。详见公司
2015年11月2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2016年6月22日,公司与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收回合同》。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拟收储公司上述土地,并支付收储土地补偿费
11298.27万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网管投入、其它固定资产以及搬迁房屋补
偿费37797.92万元,合计49096.19万元;根据市土委会会议纪要(2016年第4期)
精神,补偿费标准在现有基础上上浮40%。经报合肥市人民政府批准,补偿费共
计68734.67万元(陆 亿 捌 仟 柒 佰 叁 拾 肆 万 陆 仟 柒 佰元整) ,分三
期支付完毕。
    3、本次土地收储事宜已经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4、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交易双方概况
    土地收回方: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谢涛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800号国土规划大夏
    电话:0551-62750588


    土地被收回方: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友华
    地址: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96号
    电话:0551-65338028


    交易对方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大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
员等方面均无任何关联关系。本次土地收储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的主要内容
    2016年6月22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肥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
文件通知》[市土储收字(2016)9号)号],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甲
方”)与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合肥市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收回合同》(合土储收【2016】第36号)(以下简称“本合同”),
具体内容如下:
    1、收回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情况
    收回归属于本公司的位于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欢路7号地块、合肥
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路北、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96号地块,
土地总面积合计为230.58亩;收回土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为190200.56平方米,
其中:具有合法建设手续的地上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为157923.26平方米,
附属及构筑物房屋面积32277.3平方米。
    2、补偿金额
    此次收储的230.58亩土地补偿费用经有相应资质的土地、房产及工程造价中
介机构对乙方申请收储的生产区范围内涉及的补偿项目评估,根据合肥市国土资
源局、房地产管理局、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处和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对土地、房产、
基础设施以及企业其他固定资产评估价格的备案、审核结果,土地收储补偿标准
为 肆 亿 玖 仟 零 佰 玖拾 陆 万 壹 仟 玖 佰元整(49096.19万元)。
    根据市土委会会议纪要(2016年第4期)精神: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存量工
业用地(如在开发园区内,应为2008年8月31日前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的补偿
费标准在现有基础上上浮40%。经报合肥市人民政府批准,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
向公司支付补偿费共计人民币: 陆 亿 捌 仟 柒 佰 叁 拾 肆 万 陆 仟 陆 佰
陆 拾元整(68734.666万元),该补偿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
    (一)乙方取得收回土地发生的所有费用;
    (二)收回土地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费用等;
    (三)乙方开发利用收回土地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水、电、气增容,
道路、通信及供暖等基础设施投入;
    (四)乙方因土地被收回产生的有关税费。
    3、支付方式
    按以下约定的条件分三期支付补偿费用: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贰亿捌仟万元整(小写28000万元),付款条件:在本合
同签字生效,甲方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乙方。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
约定收回地块的全部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用权证原件(证件号本合同已载明)
等交付甲方;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贰亿捌仟万元整(小写28000万元),付款条件:2017
年9月30日前,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欢路7号地块完成净地交付;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壹亿贰仟柒佰叁拾肆万陆仟柒佰元整(小写12734.67万
元),付款条件:2018年6月30日前,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96号
地块完成净地交付。
    4、产权移交及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土地补偿费,每延迟壹日,按本合同约
定应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
损失。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每延迟交地壹日,按已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的1‰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土地补偿费总额中扣除。若乙方延迟30日仍不能按本合
同约定交付土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补偿费、
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外,还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改善和盘活公司存量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
有利于调整用地布局和产品生产结构。
    2、上述土地收储补偿等事项将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影响公司当期及
后期损益,最终需以会计师审核意见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届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补偿款到
账的提示性公告。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交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交易方案以及相关
协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在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时,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
为本次搬迁有利于公司管理集中、生产集中、规划集中,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
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有利于公司未来战略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决议
    2、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监事会决议
   3、《合肥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文件通知》(市土储收字【2016】9
号)
   4、《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合土储收【2016】第36号)


       特此公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