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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而浦:关于收到第一期土地收储补偿费的公告2016-07-05  

						    股票简称:惠而浦     股票代码:600983      公告编号: 2016-024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第一期土地收储补偿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6月22日公司与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
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第一期收储补偿款在本合同签订后,合肥市土地储备中
心将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公司收储补偿费人民币28000万元。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7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关于公司
与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6-023)。
    2016年6月27日,公司收到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的第一期收储补偿费人
民币28000万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
政府补助》的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
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
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
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
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的除上述
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准则、政府补助准则等会计处理进行处理。
    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
相关规定处理。具体会计处理需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积极关注其余收储补偿费的到位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