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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而浦: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6-07-12  

						 600983 惠而浦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983             证券简称:惠而浦             公告编号:2016-025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税前):人民币 0.06 元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人民币 0.06
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 0.054
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4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5 日
●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8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8 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6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刊载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015 年度利润分配:以 2015 年年末总股本 766,439,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6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45,986,340.00 元。剩余 284,939,185.42 元结转至未分配利润。
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 发放范围:
截止 2016 年 7 月 15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和证
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分红派息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6
元。待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
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
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 2009 年 1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发放现金
红利人民币 0.054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
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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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
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4 元。
4、对于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人民
币 0.06 元(含税)。

三、 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15 日
2、除息日:2016 年 7 月 18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18 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7 月 15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对于股东惠而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
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6 元。
(二)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
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
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办
联系电话:0551-65338028
传 真:0551-65320313
联系人: 方斌、孙亚萍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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