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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而浦: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6-08-09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 O 一六年八月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8 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二、会议召集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行政楼五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6 年 8 月 15 日

                        至 2016 年 8 月 15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 9:15-15:00。

五、见证律师: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议    程:

    1、金友华董事长主持会议并宣布开幕

    2、议案报告

    3、议案表决

    4、宣读表决结果

    5、宣读法律意见书

    6、各位股东代表发言

    7、金友华董事长讲话并宣布会议闭幕
                          目   录


1、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

《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的议案
议案一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

          《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合同》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2015年11月24日,公司2015年第十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收
储公司第一、二工厂厂区土地的议案》,根据惠而浦(中国)战略规划,重新调
整用地布局和产品生产结构,同意拟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收回公司现科学大道
一工厂和合欢路二工厂厂区土地,土地总面积约231亩。详见公司2015年11月2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
    2016年6月22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肥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
文件通知》[市土储收字(2016)9号)号],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甲
方”)与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合肥市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收回合同》(合土储收【2016】第36号),具体内容如下:
    1、收回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情况
    收回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欢路7号地块、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海关路北、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96号地块,土地总面积合计为
230.58亩;
    收回土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为190200.56平方米,其中:具有合法建设手续
的地上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为157923.26平方米,附属及构筑物房屋面积
32277.3平方米。
    2、补偿金额
    公司230.58亩土地收储补偿费用经有相应资质的土地、房产及工程造价中介
机构对乙方申请收储的生产区范围内涉及的补偿项目评估,根据合肥市国土资源
局、房地产管理局、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处和合肥高新区管委会对土地、房产、
基础设施以及企业其他固定资产评估价格的备案、审核结果,土地收储补偿标准
为 肆 亿 玖 仟 零 佰 玖拾 陆 万 壹 仟 玖 佰元整(49096.19万元)。
    根据市土委会会议纪要(2016年第4期)精神: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存量工
业用地(如在开发园区内,应为2008年8月31日前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的补偿
费标准在现有基础上上浮40%。经报合肥市人民政府批准,甲方向乙方支付补偿
费共计人民币: 陆 亿 捌 仟 柒 佰 叁 拾 肆 万 陆 仟柒 佰元整(68734.67
万元),该补偿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
    (一)乙方取得收回土地发生的所有费用;
    (二)收回土地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费用等;
    (三)乙方开发利用收回土地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水、电、气增容,
道路、通信及供暖等基础设施投入;
    (四)乙方因土地被收回产生的有关税费。
    3、支付方式
    按以下约定的条件分三期支付补偿费用: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贰亿捌仟万元整(小写28000万元),付款条件:在本合
同签字生效,甲方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乙方。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
约定收回地块的全部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用权证原件(证件号本合同已载明)
等交付甲方;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贰亿捌仟万元整(小写28000万元),付款条件:2017
年9月30日前,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欢路7号地块完成净地交付;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壹亿贰仟柒佰叁拾肆万陆仟柒佰元整(小写12734.67万
元),付款条件:2018年6月30日前,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96号
地块完成净地交付。
    4、产权移交及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土地补偿费,每延迟壹日,按本合同约
定应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
损失。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每延迟交地壹日,按已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的1‰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土地补偿费总额中扣除。若乙方延迟30日仍不能按本合
同约定交付土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补偿费、
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外,还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现提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