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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而浦:委托理财内控管理制度2017-08-31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

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

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

为原则,对自有闲置资金通过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

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

贷款、债券投资等。公司的委托理财资金,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

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

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

条件。

    第四条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

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

托理财需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内部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能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委托理财,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向投资者提供网络

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第七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

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

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第三章投资决策和报告制度

    第八条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

管。

    第九条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

由财务管理中心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额达到董事会权
限的,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

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投资总额超

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如委托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提交

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

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控股子公司投

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根据投资额度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公司建立委托理财定期报告制度: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

人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向公司审计监察部及分管高管报告本月委托

理财情况;每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

并向公司审计监察部及公司总裁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

风险控制情况。



                       第四章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

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

料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

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四条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

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 公司单笔理财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10%或人民

币 2 亿元;在同一理财机构累计理财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5 亿元。

    (三)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

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

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

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风险时,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必须在

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分管领导及总裁,并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

如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持续恶化,可能亏损总额超过投资额的

20%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时,须提请董事会审议,并出具

意见。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

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

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
的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

关投资活动。

    第十八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

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

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

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