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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而浦: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2-12  

						证券代码:600983               股票简称:惠而浦               公告编号:2018-054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召
开了公司 2018 年第八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一、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第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激励;
二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十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三
     份的。                                 份的;
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份的活动。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之一进行:
第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十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条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股东大会决议。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第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   或者注销。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十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五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条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年内转让给职工。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第
     总资产 30%的;                           总资产 30%的;
七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十
     (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
七
     (七)制定或修改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但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董事会
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会议决议进行回购的除外;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七)制定或修改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     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以下事项的,应当
八
     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十
     (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
条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
     种;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以超过当次募集资金金额 10%以上
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四)单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
资金的金额达到 1 亿元人民币或者占本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到 10%以上的
(含本数);
(五)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
值 100%的重大关联交易;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
欠公司债务;
(八)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九)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
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十)章程规定需要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
其他事项。



二、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