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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而浦: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0-08-01  

						证券代码:600983             股票简称:惠而浦             公告编号:2020-023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3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皖证调查字 2018014 号)。因公司披露
的 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实施立案调查。公司于
当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18-021),后续公司一直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
    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6 号)。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8 日披露的《关
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
    2020 年 7 月 31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
罚决定书》(处罚字[2020]6 号),内容如下:
    “当事人: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而浦),住所:安徽
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金友华,男,1965 年 10 月出生,时任惠而浦董事长、总裁,住址:安徽省
合肥市庐阳区。
    江慧玲,女,1972 年 1 月出生,时任惠而浦董事、首席财务官,住址:广
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Georgo Wong,男,英国籍,护照号码 52XXXXX23,时任惠而浦董事、首席
财务官。
    章荣中,男,1967 年 6 月出生,时任惠而浦副总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
包河区。
    张智,男,1970 年 2 月出生,时任惠而浦副总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
阳区。
    黄秋宏,男,1981 年 9 月出生,时任惠而浦副总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
蜀山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惠而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
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
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惠而浦违法事实如下:
    一、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以及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虚
增 2016 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2016 年 12 月,惠而浦销售、营销财务和物流部门部分员工违反规定,编制
虚假的销售订单并在物流管理系统中将该订单标注为已发货且客户已签收,再由
财务部门据此确认收入,同时,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导致惠而浦 2016
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虚增 72,080,696.00 元,利润虚增 16,383,955.66 元。
    二、少记销售折扣,虚增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惠而浦在产品销售中会提供给客户不同形式的销售折扣,销售折扣为营业收
入的抵减项。销售折扣一般由双方协商一致确认,如有未协商一致的销售折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惠而浦应在年底时进行预提。2015 年度和
2016 年 度 , 惠 而 浦 未 确 认 也 未 预 提 相 应 费 用 的 销 售 折 扣 金 额 分 别 为
124,371,688.12 元、43,980,407.72 元,导致其 2015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
124,371,688.12 元、2016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 43,980,407.72 元。
    三、延迟确认销售费用,虚增 2015 年度和 2016 年度利润
    惠而浦通过淘宝平台销售产品时产生的应付淘宝费用未及时确认,由此导致
该 部 分 销 售费 用 确 认滞 后 。 2015 年度 惠而 浦 少 记 应付 淘 宝 平台 销 售 费 用
7,144,145.36 元,虚增利润 7,144,145.36 元;2016 年度少记应付淘宝平台销售
费用 18,021,590.83 元,虚增利润 18,021,590.83 元。
    四、收入跨期确认,导致少记 2015 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多记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和利润
    惠而浦在 2015 年度将部分客户已签收的产品销售收入延迟在 2016 年度确认,
并在 2016 年度将部分客户尚未签收的产品销售提前在 2016 年度确认收入,导致
2015 年度营业收入少记 36,080,240.18 元,利润少记 13,575,199.93 元;2016
年度营业收入虚增 40,996,941.80 元,利润虚增 6,000,808.62 元。
    五、少记营业成本,虚增 2016 年度利润
    2016 年一季度,惠而浦 IT 部门排查发现财务系统故障导致营业成本多结转
20,342,500.00 元,财务部门根据 IT 部门提供的数据将营业成本相应调减
20,342,500.00 元,后期 IT 部门在解决系统问题后,原因财务系统故障导致的
多结转的营业成本已恢复,而财务部门未将前期调减的营业成本及时冲销,导致
其 2016 年度营业成本少记 20,342,500.00 元,利润虚增 20,342,500.00 元。
    惠而浦通过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
少记销售折扣、延迟确认销售费用、收入跨期确认、少记营业成本等方式,累计
虚增 2015 年度、2016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88,291,447.94 元、157,058,045.52
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1.3%、2.27%,累计虚增 2015 年度、2016
年度利润分别为 117,940,633.55 元、104,729,262.83 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
的比例分别为 21.44%、23.23%。
    本案中,公司上述违法事实由公司内部自查发现。公司自查发现相关问题后,
及时向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报告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同时聘请第三方中介机
构进行独立调查。公司确定相关违法事实后,及时纠正自身违法行为,审议并发
布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议案,公告的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与我局调查结果一致。
    以上违法事实,有惠而浦相关公告、定期报告、相关会议纪要、决议、相关
人员询问笔录、相关销售清单、挪库清单、对账单、明细账等单据、相关情况说
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认为,惠而浦作为上市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披露的 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违反了 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金友华,时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2016 年 9
月至 12 月期间直接代管销售),在公司 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时
投赞成票,且知悉公司物流部门长期提前制单行为。江慧玲,时任公司董事、首
席财务官,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在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时投赞成票。
George Wong,时任公司董事、首席财务官,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在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时投赞成票。章荣中,时任公司副总裁,分管公司营销工
作,知悉公司物流部门长期提前制单行为,签署 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书面
确认意见。张智,时任公司副总裁,知悉公司物流部门长期提前制单行为,签署
2015 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未签署 2016 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应签)。
黄秋宏,时任公司副总裁,未审议 2015、2016 年年报内容,未签署 2015 年、2016
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应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对于惠而浦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金友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慧玲、George Wong、章荣中、张智、
黄秋宏是其他责任人员。
    本案中,惠而浦自查发现公司违法行为后,及时向我局报告,并纠正自身违
法行为,减轻相关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局依法
对本案当事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惠而浦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友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三、对其它责任人员江慧玲、George Wong、章荣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四、对其它责任人员张智、黄秋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