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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而浦:公司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08-30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
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惠而浦(中国)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由 5-7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
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投资
评审小组组长,组成人员由组长根据需要召集。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1 -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
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提交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
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提交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向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主持。



                                    - 2 -
    第十三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直接相关人员可列席。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