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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而浦:公司内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2-08-30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行为,
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公司应当保证关联
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
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本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及控
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
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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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
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二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二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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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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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
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办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联关系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 决策权利与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总额高于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的,应当披露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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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至 30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下的,该关联交
易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公司与其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 0.5%的,该关联交易由公司总裁决定(但采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进行的委托经营及合
作研究与开发或技术项目的转移需报总裁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
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
   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
   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
   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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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
   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在审议和表决关联交易时,应对关联交易的内容、数
量、单价、总金额、占同类业务的比例、定价政策等予以充分讨论。
    第二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应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价
格应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不存在差异。无市场价格可资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
联交易,应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予以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交易价格
的公允性。
    第二十二条    对于需要由监事会等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监事会表达对关联
交易公允性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
额,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6 条、第 6.3.7 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
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第 6.3.6 条、第 6.3.7 条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
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6 条、第 6.3.7 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
有条件确定金额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 6.3.6 条、第 6.3.7 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
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6
条、第 6.3.7 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
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6 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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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7 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
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
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监
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
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
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
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
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
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
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联交易
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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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
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
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
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
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
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
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
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
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六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前文所述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交易涉及的有
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人介绍;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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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
   (八)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九)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十)控股股东承诺(如有)。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并根据不同类型按要求分别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交易价格,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
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交易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
   (六)大额销货退回的详细情况(如有);
   (七)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选择与关联人(而非市场其他交易方)进行交
易的原因,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对关联人的依赖程度,以及相关解决措
施(如有);
   (八)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的,应披露日常关联
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有)。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与资产收购和出售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和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与账面价
值或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披露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共同投资方;
   (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三)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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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的原
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七章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九条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日
常关联交易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
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总
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按照本款前述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
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照要求进
行披露。
   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十五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协议期
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
   (一)定价政策和依据;
   (二)交易价格;
   (三)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
   (四)付款时间和方式;
   (五)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
   (六)其他应当披露的主要条款。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根据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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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
供担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五)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六)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拍卖等,但是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
除外;
   (七)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
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八)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达到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所有出资
方均以现金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公司可以向交
易所申请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前述规定执
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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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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