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而浦: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定20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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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定
(2022 年 8 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和《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
定:
第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
内的事务。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公司董
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
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
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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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
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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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
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本所
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本所
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进
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
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的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
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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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
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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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O 二二年八月 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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