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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而浦: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08-30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决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
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
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
并提出建议,起草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建议,负责起草、
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提名、薪酬与考核的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
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董事会秘书及由总裁提请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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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
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
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七)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
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八)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九)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
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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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的建议;公
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
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做好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
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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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
和自我评价;
   (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召开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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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
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之日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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