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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而浦:公司委托理财内控管理制度2022-08-30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内控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资金风险,维护公司及

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惠而浦(中

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

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将闲置

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

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在确保委托理财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

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公司的委托理财资金,不得用于股票及其

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

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

条件。

    第四条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
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

托理财需报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内部审批、归口管理部门和职能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委托理财,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向投资者提供

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三)公司委托理财投资总额度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额度。

    委托理财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达到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批权限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已通过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

算范围。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

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

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第三章投资决策和报告制度

    第八条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

管。

    第九条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

由财务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投资总额达到董事会权限的,

需按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

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

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如委托理财总额超

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如委托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门提交投资

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

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

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根据额度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公司建立委托理财定期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门每月结束

后 10 日内,向公司管理层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并向管理层报告委托理财

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四章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

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

料及时归档。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

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委托理财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

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四条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

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 公司单笔理财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当期净资产的 10%或人民

币 3 亿元;在同一理财机构累计理财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6 亿元。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

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管理层,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

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

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风险时,财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在知晓

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分管领导及总裁,并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如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持续恶化,可能亏损总额超过投资额的 20%

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时,须提请董事会审议,并出具意见。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投资的审批程序是否合理、内控程序

是否健全及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

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

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

关投资活动。

    第十八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

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

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