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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淮北矿业: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及后评估制度2022-07-20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及后评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确保董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和高效执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且适用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关注事项、函询及问询事项(以下

统称:监管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跟踪落实是指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及监管事项的执行

情况跟踪、监督、检查和督办。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决议的跟踪落实及评价工作,公司总经

理是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及评价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董事长督促、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是董事会决议及监管事项检查、督办的归口管理部

门,主要职责为董事会决议的日常管理及执行的跟踪督办,按要求向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反馈决议落实情况,负责跟踪落实情况的资料收集、汇总、

归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为董事会决议承办部门,主要职责为

按照董事会决策要求,严格承办落实决议事项,开展具体工作。
                         第三章   决议跟踪落实

    第七条   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具体流程如下:

    (一)任务分工。董事会决议形成后,证券投资部及时将董事会决议传递至

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负责具体落实执行。

    (二)决议承办。承办部门分主办部门及协办部门。各承办单位接到董事会

决议后,应明确时间节点,及时认真办理。涉及两个部门及以上的决议事项,以

承担主要工作的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办部门,主办部门须协调有关承

办工作,负责牵头落实承办事项。

    (三)进度反馈。各承办部门应根据跟踪检查事项的时间进度安排或董事长

及董事会的要求,将关键节点或完成情况及时报送证券投资部。由证券投资部汇

总并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向经理层汇报。经理层定期向董事会汇报董事会决议

落实情况。董事如对相关进展或报告提出质询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解释、

说明;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进一步反馈。

    第八条   监管事项反馈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证券投资部收到监管部门问询或函询后,及时报告董事长、总经理,

同时通报监管事项的相关部门;

    (二)相关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监管事项的材料,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经分

管领导同意后报送至证券投资部;

    (三)证券投资部根据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对相关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汇

总、整理,形成反馈报告后上报监管部门。如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质询意见的,

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解释并按照要求进一步提供相应材料。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安排专人负责决议落实执行情况报

送工作,确保报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主

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决议落实执行出现延误或需重新调整决策的,承办部门应及时向总

经理汇报,并书面报送证券投资部。必要时,由董事长提议召开董事会并汇报相

关情况,履行董事会对事项的调整、变更相关决议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     决议落实情况评估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决议落实情况执行后评估管理,于年度结束后对上一年

度董事会决议的执行结果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

差”,评估结果作为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年度末,各决议执行部门向证券投资部提交本年度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报告,由证券投资部汇总整理后提交董事会,为董事会评估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证券投资部根据董事会或者董事长的要求,对跟踪检查事项的进

展与完成情况以及出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董事会决议执行不力,信息反馈不及时、不

准确,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