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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1-16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淮北矿业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地址:中国合肥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 15-16 楼

      电话:(0551)2642792 传真:(0551)262045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淮北矿业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2 第 02210 号

致: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淮北矿业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刚、章钟锦律

师(以下简称“天禾律师”)见证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采用线上视频的方式参

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做出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

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第 163 条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 2022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

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及公告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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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00 在淮北矿业会议中心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孙方先

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公司部分股东、董事以及公

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均通过视频参会。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2 年 11 月 15 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2022 年 11 月 15 日)9:15-15:00。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 , 共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1,646,964,909 股 , 占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6.38%。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3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38,439,12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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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的股东大会通

知、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及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议审议的

议案为:

    1.00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00 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

相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按照公告的

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对第 1 项议案

实行特别决议,对第 2 项议案实行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投票结束后,公司

统计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各项议案。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天禾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

序、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签字页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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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