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06
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作
为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就
公司 2018 年 12 月 5 日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关于回购公司
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的预案>部分内容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回购股份的目的和延长回购股份的期限是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和《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回购事项的调整,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
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蔡立君
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
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 忠
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
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潘海东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