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浙文互联:浙文互联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解锁期部分符合行权/解锁条件的公告2021-08-12  

                        证券代码:600986          证券简称:浙文互联         公告编号:临 2021-086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第二个行权期/解锁期部分符合行权/解锁条件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及行权股票来源:239,250 份,行权股票为公司向

        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限制性股票拟解锁数量:284,250 股。

        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事宜需在有关机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行权/解除

        限售,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文互联”、“上市公司”或“公司”,
曾用名“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解锁期部分达到行权/解锁条件的议案》。
根据《科达股份 2019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解锁期部分已符合行权/解锁
条件,吴尚等 15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239,250 份股票期权可在第二个行权期
有效期内申请行权,吴尚等 13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284,250 股限制性股票可
在第二个解锁期内解锁。


                                     1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科达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并发表同意意
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就本激励计划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

    2、2019 年 5 月 14 日至 5 月 25 日,公司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
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 2019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3、2019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科
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有关议案,并公告了《关于 2019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报告》。公司
实施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
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其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
和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19 年 6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临
时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
行调整,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
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实,出具核查意见。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就本次激
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实际向
3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3.6961 万份股票期权、向 2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20.3459
万股限制性股票,并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完成。

    5、2019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临

                                    2
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5.28 元/股调整为 5.27 元/股。

    6、2019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同意注销激励对象姚志国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38.1459 万份,同意
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38.1459 万股,限制性股票
的回购价格为 2.63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事项已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完成。

    7、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同意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程军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120.3502 万份
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64 万股,回购价格为
2.63 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此进行核实并出具同意实施的核查意见。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
相关法律意见书。

    8、2021 年 1 月 6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临时会议、第九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解锁期部
分达到行权/解锁条件的议案》、《关于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北京
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9、2021 年 8 月 11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
个行权期/解锁期部分达到行权/解锁条件的议案》、《关于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同
意的核查意见。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3
         二、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解锁条件说明

行权条件/解锁条件                                               是否满足行权/解锁条件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形,满足行权/解锁条件。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情形,满足行权/解锁条件。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⑤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或监事;
⑥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成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⑦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法律、
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或
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
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⑨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绩效考核要求:若激励对象 2020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张彬等 9 人因其就职的北京数字一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
A/B 档,则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          简称“数字一百”)不再是公司控股子公司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行权当期股票期权/解锁当期限制性股           资格;郑川等 13 人离职;其他激励对象考核合格,符合解行权
票;若激励对象 2020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 档,则激励对       /锁条件。
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
注销当期的期权份额/回购注销当期的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股票期权行权安排

               1、授予日:2019 年 6 月 19 日。

               2、行权数量:239,250。
                                                            4
       3、行权人数:15 人。

       4、行权价格:5.27 元/股。

       5、行权方式:批量行权。

       6、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7、行权安排:本次行权有效期为 2021 年 6 月 27 日至 2022 年 6 月 26 日。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行权窗口期,统一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
   理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同时于行权完毕后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激励对象所持有的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须在公司
   确定的行权窗口期内行权完毕;行权窗口期届满,当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再
   行权,由公司予以注销。

       8、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   占授予时总股本
      姓名            职务       可行权数量(股)
                                                     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239,250                   8.74%            0.02%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

       1、解除限售人数:13 人。

       2、解除限售数量:284,250 股。

       3、解除限售安排: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办理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的解锁手续。

       4、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姓名          职务        解除限售数量      占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   占授予时总股本

                                           5
                                  (股)       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284,250                 12.90%         0.02%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解锁期部分行权/解锁条件已成就,
   本次行权/解锁条件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真实可靠,不存
   在虚假、故意隐瞒等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
   行权和解锁限制性股票。

   五、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解锁期部分行权/解锁条件已成就,
   本次行权/解锁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且符合行权/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
   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决议
   有效。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限制性股票的解
   锁。

   六、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公司采用 Black-Scholes 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
   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
   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为准。




                                        6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2021 年 8 月 11 日,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等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行权、本次解除限售、本次
注销及回购注销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情况符合《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5、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九、上网公告附件

    1、《浙文互联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浙文互联监事会关于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3、《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
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等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