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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互联:浙文互联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12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判断的原则,就公司
2021 年 8 月 11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解
锁期部分达到行权/解锁条件的独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行权期/解锁期部分行权/解锁条件已成就,
本次行权/解锁符合《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且符合行权/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
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决议
有效。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限制性股票的解
锁。


    2、关于注销/回购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本次注销行权期、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决议有效。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同
意董事会根据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相关事项。
    (下无正文,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