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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文互联:浙文互联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12-29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1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
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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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一节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
全体监事。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的职责重在
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
决策。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2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
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专人
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内以专人送出、传
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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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节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记录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
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
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
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六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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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
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工
作,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
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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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部
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含本数;“低于”不含本
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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