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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汽长丰: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2010年3月)2010-03-31  

						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工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单位是指除公司以外的其它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大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媒体等外部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接受投资者或机构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对于公司年度统计报表等的报送要求,公司应予拒绝。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九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已披露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有权监管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做明确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实施。

    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