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91 证券简称:广汽长丰 公告编号:临2010—015 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 一 、会议召开及股东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 年4 月22 日上午9:00 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593 号潇湘华天大酒店五层湖 南厅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4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353,091,876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67.79 (三)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召 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房有先生主持会 议。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11 人,出席 5 人,董事李建新先生、曾庆洪先生、今井道朗先生、水本明彦先生、独立董事 张建伟先生、朱大旗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5 人,出席 5 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等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 会议。 二 、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 序号 议案内容 赞成票数 赞成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 比例 弃权 票数 弃权 比例 是否 通过 1 《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 353,091,876 100 % 0 0 0 0 是 2 《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工 作报告》 353,091,876 100 % 0 0 0 0 是 3 《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 报告》 353,091,876 100 % 0 0 0 0 是2 4 《公司2010 年度财务预算 报告及经营投资计划》 353,091,876 100 % 0 0 0 0 是 5 《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全 文和摘要》 353,091,876 100 % 0 0 0 0 是 6 《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 353,091,876 100 % 0 0 0 0 是 7 《公司2009 年度资本公积 金转增预案》 353,091,876 100 % 0 0 0 0 是 8 《公司2008 年度公司董事、 监事薪酬分配方案》 353,091,876 100 % 0 0 0 0 是 9 《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用途的议案》 353,091,876 100 % 0 0 0 0 是 10 《关于公司与湖南长丰汽 车沙发有限责任公司关联 交易的议案》 238,622,555 100 % 0 0 0 0 是 11 《关于公司2010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的议案》 353,091,876 100 % 0 0 0 0 是 11.1 公司与长丰(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的控(参)股子公司 的关联交易 238,622,555 100 % 0 0 0 0 是 11.2 公司与三菱自动车工业株 式会社的关联交易 277,094,024 100 % 0 0 0 0 是 12 《关于公司向广州汽车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的关 联交易议案》 202,039,173 100 % 0 0 0 0 是 13 《关于公司向长丰(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的关联 交易议案》 238,622,555 100 % 0 0 0 0 是 注:1、议案10 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公司114,469,321 股)回避表决,实际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 238,622,555 股。 2、议案11 为关联交易议案,其中:(1)公司与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的控(参)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 司114,469,321 股)回避表决,实际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238,622,555 股;(2)公司与三菱自动车工业株式会社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三菱自动车工业 株式会社(持有公司75,997,852 股)回避表决,实际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为277,094,024 股。 3、议案12 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 司151,052,703 股) 回避表决, 实际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 202,039,173 股。 4、议案13 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 司114,469,321 股)回避表决,实际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238,622,555 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3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章彦律师、刘磊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该所的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 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4 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