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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汽长丰:民事诉讼公告2011-01-27  

						        证券代码:600991      证券简称:广汽长丰    公告编号:临 2011—006




                    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1)长中民四初字第0075
号受理(应诉)通知书、(2011)长中民四初字第0076号受理(应诉)通知书及相关
法律文书,公司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被起诉。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各方当事人(均为下述各方)
    原告:李秀红、叶朝辉
    被告: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案件的起因
    2009年1月7日,公司公告了《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政部驻湖
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公告》,公
告有关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于2008年5月28日至8月22日,对公司
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对有关子、分公司进行了例行的检查并延伸检
查了以前相关年度及有关单位。其后,向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财驻湘
监[2008]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在会计基础工作方面、会计核算方
面和执行国家财税政策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进行了行
政处罚并要求公司补交各种税款。
    原告李秀红、叶朝辉依据财政部驻湖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驻湘监[2008]117号)有关内容,以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为案由,分别向湖南
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3、原告诉讼请求
    (1)公司向李秀红、叶朝辉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部分的佣金和印花
税损失及利息损失合计人民币671,923 元;(2)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公司已采取必要措施积极应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的涉诉金额共2,098,922元(本金)。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无法确定最终诉讼结果,本次诉讼对我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尚不确定,对于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应诉)通知书》((2011)长中民四初字
第0075~0076 号);
     2、叶朝辉、李秀红2人的《民事起诉书》。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