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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汽长丰:民事诉讼进展公告2011-11-17  

						        证券代码:600991     证券简称:广汽长丰        公告编号:临2011—037


                       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四初字第0156号】《民事调解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李秀红等17人以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为案由,分别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要求本公司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合计
人民币3,320,039.81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该案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11
年1月28日、2011年3月10日、2011年5月7日、2011年5月10日、2011年5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
券报》和上海证劵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之公告。
   三、调解情况
   因国家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引发的公司
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原告舒根林达成协议:
公司向原告支付一次性补偿;原告不得再向公司提出任何要求;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
一半。
                                                                   单位:人民币元
        原告       公司一次性补     公司承担的诉           民事调解书编号
                       偿金额           讼费
       舒根林        125,000.00       3,581.50       (2011)长中民四初字第0156号
       小计         125,000.00       3,581.50
    对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的其余原告的诉讼,公司正在采取必要措施积极应诉。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需向原告舒根林支付一次性补偿金额计125,000.00
元,加上2011年5月14日公司披露的需向李秀红等15名原告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额843,097.72
元,累计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额为968,097.72元;需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诉讼费
12,011.00元。上述调解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带来较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长中民四初字第0156】。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持续披露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11 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