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马应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2年3月)2012-03-27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
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
处为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
工作部门。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实施情况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和质
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严
格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对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
履行内部报告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1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
告无效;
    (九)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董事会就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二)公司利润分配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公司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报废或出售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四)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尚未公开的增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八)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2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五)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
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 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相关人员应如实、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
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知悉时间、知悉地点、知悉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
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十条 公司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离、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董事会秘书应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3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或机构应当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本公司估计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等事项中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涉及本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内幕消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
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
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相关事项负责人应及时与董事会秘书进
行沟通,确认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内幕信息相关事项负责人有责任告知其
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义务和责任。
    (二)内幕信息相关事项负责人应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
段送达董事会秘书处;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应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要求填写,各
内幕信息相关事项负责人应确保其所填内容真实、准确。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存档、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填报完整信息,按规定保存并做

                                  4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档案汇总。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
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以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
证券交易所查询。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公司
发现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公司应
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者相关文件系向有关部门报送的保密文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
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
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
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受本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随时可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有关规
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报送湖北证监局备案。对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刑法的,将依法移送


                                   5
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湖
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 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马应龙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6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内幕信息知情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序号                      身份证号码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人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
      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本公司登记,填写本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本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