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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马应龙: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2-05-15  

						证券代码:600993             证券简称:马应龙       编号:临 2012-008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未出现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一一年年度股东大
会于 2012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召集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
平先生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135,956,162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1%,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5,956,1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表决权 0% 。
    2、审议通过了《2011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5,956,1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1
东所持表决权 0% 。
    3、审议通过了《201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5,956,1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表决权 0% 。
    4、审议通过了《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5,956,1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表决权 0% 。
    5、审议通过了《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956,1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表决权 0% 。
    6、审议通过了《201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35,956,1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表决权 0% 。
    7、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刘胜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1 人,表决情况如下:
    刘胜祥先生:同意表决权数 135,882,362 份;反对表决权数 0 份;弃权表决
权数 73,800 份。
    董事简历:
    刘胜祥,男,1963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投
资),现任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营运部副经理,曾任武汉武大弘元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副总经理,武汉东创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部经理,武汉中联
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
    8、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张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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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监事候选人 1 人,表决情况如下:
    张功先生:同意表决权数 135,882,362 份;反对表决权数 0 份;弃权表决权
数 73,800 份。
    监事简历:
    张功,男,1972 年出生,大学学历,中级会计师,现任武汉国有资产经营
公司资产财务部主管,曾任武汉中联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主管、驻外会计
主管、财务部副部长。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 2012 年度审计机构及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5,956,1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表决权 0% 。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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