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就公司《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议案》涉及的相关 资料进行了事前审阅,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充分沟通,我们认为: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本次关联交易 出资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未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