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应龙: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5-31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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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4)鄂瑞天律法意字第 049 号
致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柳平律师、李业斌律师(以下简称“本
律师”)出席了公司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依法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
性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
了解及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的、真实的有关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 589 号大武汉 1911 写字楼 A 座 9 楼
Address: 9/F Block A The Great Wuhan 1911,No.589 Xinhua Road,Wuhan,Hubei
电话(Tel): (86+27)59625780 传真(Fax): (86+27)59625789
网址(Web): www.rttylaw.com 邮编(Zip): 4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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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召开二〇一三年度股
东大会,并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
报》等媒体上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上午 9 时在武汉市武昌南湖周
家湾 100 号公司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平先生主
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8 人,代表股
份 135,918,687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0.9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书面表决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
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
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告中列明的下列议
案:
(一)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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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201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审议《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审议《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六)审议《201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七)审议《关于聘请 2014 年度审计机构及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八)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
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二○一三年度股东大会的
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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