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应龙: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4-07-15
600993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993 证券简称:马应龙 公告编号:临 2014-010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7 元
●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161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自然人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3 元
● 股权登记日:2014 年 7 月 18 日
● 除息日:2014 年 7 月 21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7 月 21 日
一、 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召开的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 2014 年 5 月 3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3 年度
(二) 发放金额及比例:本次分配以公司 2013 年末总股本 331,579,916 股为基数,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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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7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56,368,585.72 元。
(三)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
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统一暂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
税,实际税负为 5%,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615 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
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
2、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
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153 元/股。如相关股东认为其
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
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每股 0.15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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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
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 0.17 元/股。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4 年 7 月 18 日
(二) 除息日:2014 年 7 月 21 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 年 7 月 21 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 2014 年 7 月 18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无限售条件股份中,公司股东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和华一发展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南湖周家湾 100 号
邮政编码:43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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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27-87291519、87389583
传 真:027-87291724
七、 备查文件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正文及公告。
特此公告。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14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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