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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马应龙: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6-09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天元 TIANYUAN   HUBEI        RUITONG              TIANYUAN                LAW       FIRM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7)鄂瑞天律非诉字第 0168 号




       致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接受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柳平律师、李业斌律师(以下简称“本
律师”)出席了公司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依法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
性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依据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
了解及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全部的、真实的有关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二〇一六年年度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 589 号大武汉 1911 写字楼 A 座 9 楼
Address: 9/F Block A The Great Wuhan 1911,No.589 Xinhua Road,Wuhan,Hubei
电话(Tel): (86+27)59625780                                       传真(Fax): (86+27)59625789
网址(Web): www.rttylaw.com                                       邮编(Zip): 4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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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并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
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8 日下午 14:00 时在武汉市武昌南
湖周家湾 100 号公司会议室举行,由公司董事长陈平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安排为 2017 年 6 月 8 日至 2017 年
6 月 8 日,即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14 人(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 7 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通过网
络形式参与投票的股东 7 人),总共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 152,520,83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5.383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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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
       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告中列明的下列议
案:

       (一)审议《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审议《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审议《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六)审议《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七)审议《关于聘请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及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八)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九)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
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二○一六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该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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