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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马应龙: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7-21  

						 证券代码:600993                 证券简称:马应龙                 公告编号:2017-017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27            —           2017/7/28           2017/7/2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6 月 8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31,053,89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6,210,778.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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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27            —            2017/7/28        2017/7/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华一发展有限公司以及公司

有限售条件股东。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

对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和证

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分红派息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待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

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2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

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现金 0.18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

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

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

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规定,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暂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

    (5)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每

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南湖周家湾 100 号
  邮政编码:430064
  电 话:027-87291519、87389583



特此公告。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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