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网储能: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10-31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2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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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
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
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
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者以上董事组成,
具体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占多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
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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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为会计专业人
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审计管理
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
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
条款;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审核需要提交董
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
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
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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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审计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管理职能部门提供的
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
或者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
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评价;
(五)公司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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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应当
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
讯或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提
前通知的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
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
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
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
录须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
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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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列席会议及会议记录等知晓会
议审议事项的人员,均对会议审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泄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
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
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
议事规则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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