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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网储能: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10-31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2 年 10 月
                      目       录


目    录 ......................................... 1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3
第四章 议事程序 .................................. 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5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 7
第七章 附则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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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优化董事会组
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
程序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包括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
律顾问、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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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
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发生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的情形,导致提名
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根据
本规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及时增选委员,在增选委员就任
前,原委员应当继续履行提名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人力资源
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检查研讨董事会及其他专门委员会架构、人数和
构成,并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股权结构等对
董事会的变化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
和方法,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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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四)对总经理提出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
问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和董事长提出的董事会秘书人选进
行审查,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
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遴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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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提议,召集人同意后
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
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紧急情况
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现场和通讯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 名 委 员 会 会 议 通 知 应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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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可列席提名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介绍有关
情况或发表意见,但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本人出席会议,也可以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
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二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要求(赞成、反对、弃
权)以及未作具体要求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
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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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既不出席会议,也未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
会委员连续 3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
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
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
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依次审
议、表决的规则,即按照议题顺序每项议案经与会委员审议
完毕后,即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的现场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
方式,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如提名委员会
会议以非现场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公布,由会
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
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提名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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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交。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人力资源部作出书面记
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也可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在公司存
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
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条 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
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提名委员会负责解释,经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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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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