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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网储能: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2022-11-29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2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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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独立董事尽
责履职,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方
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
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
立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
集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
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定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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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
职条件。
    第七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本规定所要求
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
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
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
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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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
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
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
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
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
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其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独立性,独立董事候选人应
当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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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
员;
    (八)其他本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上市规则第
6.3.4 条规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前款规定的“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市
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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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 36 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
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 2 次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
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
实不符;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就独立董事候选人
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
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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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及独立性
的要求作出声明。
    第十四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
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
面文件。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
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
立董事提名人回答问询的,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在规定时
间内如实回答,并按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
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
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
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
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
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已在 5 家境内外上市公司担任独
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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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第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
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
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
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
项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
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
说明。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
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
职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人或公
司董事会应当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名新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除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立刻停止履
职的情形外,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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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职责的情形的,应当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1 个月内辞
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期限
届满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形,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规定的人数
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
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
要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
息披露、财务监督等各方面积极履职。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的影响。如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
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
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
职。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
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
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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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
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本条第(一)、第(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
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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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值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回收欠款;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七)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八)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九)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一)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
方案;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
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
募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
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
程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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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
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
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
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
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
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
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
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 现公司存 在下列情形之 一
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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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
    第二十八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
安排合理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
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
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
程中,通过与管理层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
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公司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
的条件。财务部门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
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
资料。公司应在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
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注册会计师的
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
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
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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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
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
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
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
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三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
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
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
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
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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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
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
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
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
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
至少保存 5 年。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
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
权。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
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
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
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
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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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
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主要测评条款为第七、十、十一、
二十四、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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