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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网储能: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2-11-29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2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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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工作规则,保障公司日常经
营管理有序运转,依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其中,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管理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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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
其他行政职务。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以连聘连任。
总经理由董事会进行定期考核。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行使管理
职责,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监事会
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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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党的建设、纪检监督、
干部管理、人才管理等基本制度除外);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除董事会秘书外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审批所属二级单位内设机构设立、调整、职能调
整;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职权


    第十条   副总经理受总经理指派分管或联系某方面工
作,承担相应责任,履行相应职权。
    (一)按照公司经营班子分工,分管具体业务或部门工
作,定期向总经理报告所分管的工作情况;
    (二)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三)在征得总经理同意下主持召开专题会,研究部署
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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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根据业绩和工作表现,提请总经理对分管业务范
围内的管理人员进行奖惩;
    (五)总经理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一条   总会计师受总经理指派分管财务、资金管理
等方面的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履行相应职权。
    (一)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负责组织编制年度
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二)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和财务信息披露进行把关,并
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三)根据业绩和工作表现,提请总经理对分管业务范
围内的管理人员进行奖惩;
    (四)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五)在征得总经理同意下主持召开专题会,研究部署
相关工作;
    (六)总经理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法律顾问 1
人,发挥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
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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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   公司制定《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总经
理办公会议是总经理合理行使职权的会议保证制度,其主要
任务是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上级
有关工作部署,研究执行公司党委有关决定、董事会的议定
事项,研究决策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
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由总经理提出,
也可由经理层成员或相关部门提出,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审议的事项,会前应征得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同意,由总经理
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由总经理负责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
事不能主持会议又确有必要召开时,由其委托一名经理层成
员主持。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会议的人员对各
项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
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
制。对总经理职权或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行使职权范围内事
项,经应到会经理层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后执行。
    对会议讨论拟订但尚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以议案
的形式报董事会审议。
    对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已决策事项,应
当重新上会决策,明确该事项不再执行。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参会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为公司经理层成员;经理层成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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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
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二)列席人员包括议题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总
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综合部门负责人常规列席总经理办
公会。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
议。列席人员按照通知要求,分别参加相应议题审议环节。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涉及公告事宜的,由董
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办理。
    第十九条     除总经理办公会之外,总经理可以根据工作
需要召开专题会议、临时会议,研究、制订、落实公司董事
会会议决策部署的计划、方案,研究协调处理公司日常经营
管理中的问题等事项。
    第二十条   总经理按照董事会批准的权责清单,通过总
经理办公会等形式行使董事会授权的资金、资产运用、签订
重大合同等职权。
    总经理组织制定公司资金审批及支付管理的办法,明确
公司资金审批权限、支付流程等。
    总经理组织制定公司合同管理的办法,明确公司签订合
同的审批权限等。


                 第六章   报告制度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按照《公司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管
理规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授权事项行权情况、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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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经理层履行职权情况及其他需要报告的
事项,并自觉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对总经理工作的监督和检
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突发性
事件时,经理层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董事长、党委书记
口头或书面报告,并在事件处理完成后书面报送董事会知
悉,报送前应当听取公司党委意见。特别紧急的事件,经公
司经理层向董事长、党委书记请示后,可提前报送董事会知
悉。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向董事会、董事长、党委书记、
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有关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在贯彻实施董事会决议的过程中
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董事长。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董事会,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原《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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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主要测评条款为第九、十、十一、
十四、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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