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网储能: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2022-11-29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2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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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分
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公
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方电网储能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
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
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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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监事会和监事;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
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
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
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
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
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
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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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
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
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
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
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
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
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
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
求。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
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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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
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
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
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
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
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该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
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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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内容与
格式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
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
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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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况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
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
告。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
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
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
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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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
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
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
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
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
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
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或董
事会办公室报告,依法依规进行披露。
(一)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重大交易事
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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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1.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2.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及时履行披露义
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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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二)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日常交
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当及时披露:
1.涉及以上第 1 项、第 2 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以上第 3 项至 5 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亿元;
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述日常交易的,适用以上第(一)项
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事项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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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
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
计达到上述第 1 项标准的,应当进行披露。
(五)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公司申
请破产或被宣告破产;
6.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
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7.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
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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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11.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关重大行政处罚;
1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
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
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14.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
重大风险情况。
(六)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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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
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5. 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6.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7.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8. 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9.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
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 公司股份变动、合并、分立等;
12.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
情形。
(七)其它重大事项
1.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融资方案作出
审核意见;
2.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事项;
3. 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涉及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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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
重大承诺事项;
7.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
8.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9.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
重大事件。
本条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各部门、各分公司负责人;子公司董事(执行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单位、人员和部
门。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
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
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事项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
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
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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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
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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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应当及
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
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应按本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长和董事
会报告
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各种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进行咨询;
(二)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有关部门按照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由董事会办公室提
供)组织起草临时公告文稿,并对文稿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负责;
(三)有关部门将起草的临时公告文稿报董事会办公
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对格式规范性、合规性进行
审查审核;
(四)文稿审核完成后由起草部门进行校对确认;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公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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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均应当履
行内部审批流程(审批表见附件),由董事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
公室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履
行审批程序后报送。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
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
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
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
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
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
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办公室与新闻宣传部门
的沟通协调机制,防止在宣传报道中造成重大信息泄露。
第五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
负责人、公司所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均是报告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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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
项的义务。
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持续报告义务。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
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
告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收到报告的重大事
项进行分析、判断并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根据重大事项
具体情况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节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送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公司
报送重大信息。
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
及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
收账款、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
不定期报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其将要发生
或已经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相关资料。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内容及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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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
绍等;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第四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应遵循
以下规定:
(一)若控股子公司实施重大事项需经其股东会(股东
大会)批准,控股子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
向公司发送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
(二)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
会(股东大会)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审议的,应在会后两个
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董事会办公室;
(三)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
其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监事会审批的,控股子公司
应按本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
文件,报送文件需经该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授
权人) 签字。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负责所有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
项,任何控股子公司均不得违反本规定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
项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规定制定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送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
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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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
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
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
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
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节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
持股 5%以上股东的信息报送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涉及公司的股
份变动、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等重大事项时,应当指派专人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送信息,并提交相
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
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并持续向公司报送事件的进程。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
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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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股份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
他重大事项,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节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
第五十条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
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含规则、
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
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监管部门发出的处分决
定,等等。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前款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
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
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需要答复问询的,应安排
专人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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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
作,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
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工
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
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
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 确保董事会秘
书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
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
定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
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
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立即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
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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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相关制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开展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
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
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
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
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对董事会办公室
的信息披露工作履行配合义务,对本部门、本单位起草、提
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并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23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部门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
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六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
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
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
保密协议。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重大信
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在公司公开披露财务数据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
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有关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无法律法规
依据而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拒绝。
公司依法依规对外单位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书
面提醒接收信息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利用所获取
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24
公司任何部门、单位和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
规透露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
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本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
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本规定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十八条 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相关信息未泄露;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
保密;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十九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及时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
露或出现市场传闻;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
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
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请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
25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在内幕信
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
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
管。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
务。
第十章 罚则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
责任追究。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整改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等;
26
(五)触犯公司《员工处分管理办法》的,按规定予以
处分;
(六)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权部门查处。
第七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关联
人、依法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单位人员等因擅自泄露公司信
息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
内部报告制度》《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
和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主要测评条款为第三、四、十五、
二十二、二十三、三十、三十一、三十七、五十一、五十七、
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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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审批表
报告名称
报告编制人 报告编制完成时间
财务负责人确认意见
财务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确认意见
董事会秘书签字: 年 月 日
总经理确认意见
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送达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时间
董事会审议情况
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
拟披露时间
董事长对披露事项的确
认意见 董事长签字: 年 月 日
披露办理结果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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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审批表
报告名称
报告内容简述
登记人签字: 年 月 日
报告提供部门(单
位)负责人确认意
见
签字: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
确认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总经理确认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董事长确认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披露执行结果
董事会秘书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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